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永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104年度緩字第1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含袋毛重共伍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玻璃頭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其上所沾附殘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與包裝袋本身完全析離,故包裝袋應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併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併予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