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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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原告 楊育昌 被告 黃晧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上易字第106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古瑞君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