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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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4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4242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珮婉 選任辯護人 宋銘樹 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第一行(即判決正本第1頁第18行)關於「109年9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9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第一行(即判決正本第1頁第18行)關於「109年9月16日」之記載,顯係「108年9月16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