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