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386號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83條所明定,查本件相對人乙○○即聲請人之養父,其住所地為高雄市前鎮區台鋁北巷40號4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養父母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