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被告東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等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等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林恒祺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