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童建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建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建凱(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提起上訴後,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同年間因販賣、轉讓毒品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3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7年10月、3年7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8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而受刑人上揭等所犯,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58號判決(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之部分業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34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另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5所涉案件,均為施用、販賣、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時間均在107年間密集為之,僅係因被分開起訴,才被分別定以非輕之應執行刑,於刑法尚有連續犯之規定時,當然不會以機械式計算之方式加總,現連續犯固然已經廢除,而被告多次犯罪雖屬不該,惟考量數罪併罰若總計時間過高,對於服刑者之痛苦將呈現加成等比級數之效果,而過長的刑期,導致出獄遙遙無期,是否果能矯正被告,利於社會復歸,亦顯有疑義,基於以上,本院就本件應執行刑之酌定,不採機械式加總之方式,而依若1至5案均在同一法院審理其合理刑度為何,給予被告較優之酌減額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9日│107年7月6日至│││││107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3590號│年度偵字第31146號、第│年度偵字第31146號、第││││31147號、108年度偵字│31147號、108年度偵字││││第27號、第28號│第27號、第2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3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5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5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6日│108年6月5日│108年6月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3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5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58號││決├──────┼───────────┼───────────┼───────────┤││判決│108年6月12日│108年6月21日│108年6月21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960號│年度執字第9536號│年度執字第9536號││││(編號2至5,前經臺灣│(編號2至5,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349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34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確定)│└────────┴───────────┴───────────┴───────────┘┌────────┬───────────┬───────────┬───────────┐│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月3年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12日│107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1146號、第│年度偵字第31146號、第││││31147號、108年度偵字│31147號、108年度偵字││││第27號、第28號│第27號、第2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5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5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5日│108年6月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5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58號│││決├──────┼───────────┼───────────┼───────────┤││判決│108年6月21日│108年6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備註│年度執字第9536號│年度執字第9536號││││(編號2至5,前經臺灣│(編號2至5,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349號刑事判決定│訴字第334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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