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黃楚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8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項目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及年利率185,834元自民國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按年息0.1845%計算自民國110年4月16日起至110年5月15日止,以3,238元,按年利率0.1845%計算。自民國110年5月16日起至110年6月15日止,以6,481元,按年利率0.1845%計算。自民國110年6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5日止,以9,729元,按年利率0.1845%計算。2.以現欠本金餘額85,834元,自民國110年7月16日起至110年10月15日止,按年利率0.1845%計算。3.以現欠本金餘額85,834元,自民國110年10月16日起至111年1月15日止,按年利率0.369%計算。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