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許靜宜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許靜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許靜宜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於知悉附表編號4、13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3、5至12、14至19所示之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仍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前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乃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偽造文書│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27日│101年10月27日│97年某時│101年10月09日│││20時30分許│23時30分許││上午│││││││├────────┼────────┼────────┼────────┼────────┤│││││││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屏東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563號│速偵字第1563號│撤緩偵字第424號│偵字第936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新北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51││事實審││5871號│5871號│3414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1月07日│102年01月07日│102年05月23日│102年06月2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新北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判決││5871號│5871號│3414號│51號││├────┼────────┼────────┼────────┼────────┤││判決│102年03月20日│102年03月20日│102年06月22日│102年07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否││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會│是│是│是│否││勞動之案件│││││├────────┼────────┼────────┼────────┼────────┤││屏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4年度││備註│執更字第274號│執更字第274號│執更字第274號│執更字第274號(原│││(原:高雄地檢102│(原:高雄地檢102│(原:新北地檢102│:屏東地檢102年│││年度執字第4234號│年度執字第4234號│年度執字第8182號│度執字第4900號)│││)│)│)││││││││├────────┼────────┼────────┼────────┼────────┤││執行中(編號1至│執行中(編號1至│執行中(編號1至│執行中(編號1至│││18案件,經屏東地│18案件,經屏東地│18案件,經屏東地│18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4年度聲字│院以104年度聲字│院以104年度聲字│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應執行│第60號裁定應執行│第60號裁定應執行│第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編號│5│6│7│8│├────────┼────────┼────────┼────────┼────────┤│││││││罪名│竊盜│侵占│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8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2次│││││││├────────┼────────┼────────┼────────┼────────┤││101年09月23日│││││犯罪日期│12時57分許│101年12月18日│102年01月19日│102年01月8日│││101年09月25日│18時20分許│22時30分許│下午1時30分許│││19時許││││││101年09月26日│││102年01月10日│││16時30分許│││下午4時9分許│││101年09月28日││││││18時30分許││││││101年09月28日││││││22時41分許││││││101年09月30日││││││0時28分許││││││101年10月3日││││││6時20分許││││││101年10月3日││││││15時1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臺南地檢102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682、7683│偵緝字第88號│偵字第880號│偵字第4204、1173│││號│││2號│├───┬────┼────────┼────────┼────────┼────────┤│││││││││法院│高雄地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嘉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408││事實審││1836號│308號│430號│7號│││││││││├────┼────────┼────────┼────────┼────────┤││判決日期│102年07月16日│102年02月19日│102年03月20日│102年06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簡字第308│102年度嘉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判決││1836號│號│430號│4087號│││││││││├────┼────────┼────────┼────────┼────────┤││判決│102年08月13日│102年05月18日│102年04月12日│102年0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會│是│是│是│是││勞動之案件│││││├────────┼────────┼────────┼────────┼────────┤││屏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4年度││備註│執更字第274號│執更字第274號(原│執更字第274號│執更字第274號│││(原:高雄地檢102│:臺南地檢102年│(原:嘉義地檢102│(原: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565│度執字第3076號)│年度執字第1428號│年度執字第10950│││號)││)│號)│├────────┼────────┼────────┼────────┼────────┤││執行中(編號1至│執行中(編號1至│執行中(編號1至│執行中(編號1至│││18案件,經屏東地│18案件,經屏東地│18案件,經屏東地│18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4年度聲字│院以104年度聲字│院以104年度聲字│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應執行│第60號裁定應執行│第60號裁定應執行│第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編號│9│10│11│12│├────────┼────────┼────────┼────────┼────────┤│││││││罪名│侵占│竊盜│侵占│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4月6次│││││││├────────┼────────┼────────┼────────┼────────┤│││││101年11月08日│││101年11月06日│101年10月24日│102年01月25日│下午6時10分││犯罪日期│下午3時許│11時30分許│中午某時│101年12月01日││││101年11月15日│102年01月26日│晚間10時││││15時20分許│15時許│101年12月15日││││││晚間11時││││││101年12月25日││││││凌晨2時50分││││││102年01月05日││││││下午2時3分││││││102年01月14日││││││上午11時35分│├────────┼────────┼────────┼────────┼────────┤│││││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607、5078││年度案號│偵字第15996號│偵緝字第729、730│偵緝字第729、730│、5367、5668、││││、731、732號│、731、732號│5616、6647、6903││││││、7608、7272、││││││8371號│├───┬────┼────────┼────────┼────────┼────────┤│││││││││法院│臺南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621號│1614號│1614號│1379號│││││││││├────┼────────┼────────┼────────┼────────┤││判決日期│102年06月28日│102年07月16日│102年07月16日│102年9月27日│├───┼────┼────────┼────────┼────────┼────────┤│││││││││法院│臺南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判決││621號│1614號│1614號│1379號││├────┼────────┼────────┼────────┼────────┤││判決│102年07月29日│102年08月13日│102年08月13日│102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會│是│是│是│是││勞動之案件│││││├────────┼────────┼────────┼────────┼────────┤││屏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4年度││備註│執更字第274號(原│執更字第274號│執更字第274號│執更字第274號│││:臺南地檢102年│(原:高雄地檢102│(原:高雄地檢102│(原:桃園地檢102│││度執字第4699號)│年度執字第11566│年度執字第11566│年度執字第13207││││號)│號)│號)│││││││├────────┼────────┼────────┼────────┼────────┤││執行中(編號1至│執行中(編號1至│執行中(編號1至│執行中(編號1至│││18案件,經屏東地│18案件,經屏東地│18案件,經屏東地│18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4年度聲字│院以104年度聲字│院以104年度聲字│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應執行│第60號裁定應執行│第60號裁定應執行│第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編號│13│14│15│16│├────────┼────────┼────────┼────────┼────────┤│││││││罪名│侵占│偽造文書│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4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6月2次│││││││├────────┼────────┼────────┼────────┼────────┤││101年12月02日││││││某時許││101年10月25日││││101年12月24日││下午2時51分│101年10月29日││犯罪日期│下午3時│101年10月25日下│101年10月25日│上午8時│││101年12月26日│午2時│晚上6時57分│101年11月03日│││下午6時34分││101年11月19日│上午7時│││102年01月28日││晚上8時12分││││下午5時30分││││├────────┼────────┼────────┼────────┼────────┤││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查(自訴)機關│偵字第2607、5078│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5367、5668、56│偵字第7677、7678│偵字第7677、7678│偵字第7677、7678│││16、6647、6903、│、7679、7680、76│、7679、7680、76│、7679、7680、76│││7608、7272、8371│81號│81號│81號│││號││││├───┬────┼────────┼────────┼────────┼────────┤│││││││││法院│桃園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379號│1854號│1854號│1854號│││││││││├────┼────────┼────────┼────────┼────────┤││判決日期│102年09月27日│102年08月30日│102年08月30日│102年08月30日│├───┼────┼────────┼────────┼────────┼────────┤│││││││││法院│桃園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102年度審訴字││判決││1379號│1854號│1854號│1854號│││││││││├────┼────────┼────────┼────────┼────────┤││判決│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04日│102年10月04日│102年10月0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否│是│是│是││勞動之案件│││││├────────┼────────┼────────┼────────┼────────┤││屏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4年度││備註│執更字第274號(原│執更字第274號(原│執更字第274號(原│執更字第274號(原│││:桃園地檢102年│:高雄地檢102年│:高雄地檢102年│: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207號│度執字第13274號│度執字第13274號│度執字第13274號│││)│)│)│)│││││││├────────┼────────┼────────┼────────┼────────┤││執行中(編號1至│執行中(編號1至│執行中(編號1至│執行中(編號1至│││18案件,經屏東地│18案件,經屏東地│18案件,經屏東地│18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4年度聲字│院以104年度聲字│院以104年度聲字│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應執行│第60號裁定應執行│第60號裁定應執行│第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編號│17│18│19│├────────┼────────┼────────┼────────┤││││││罪名│竊盜│侵占│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4次│有期徒刑3月││││││├────────┼────────┼────────┼────────┤│││101年12月30日│││││凌晨5時許││││101年10月17日│102年1月1日│││犯罪日期│下午1時19分│下午9時10分至9時│││││40分之某時│101年10月19日││││102年1月2日│││││上午11時│││││102年1月16日│││││上午4時││├────────┼────────┼────────┼────────┤││││││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2年度│屏東地檢102年度│臺東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367、6016│偵字第5367、6016│偵字第176號│││號│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臺東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4年度易字第25││事實審││167號│167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4月18日│103年04月18日│104年04月02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花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67│103年度易字第167│104年度上易字第││判決││號│號│62號││││││││├────┼────────┼────────┼────────┤││判決│103年06月04日│103年06月04日│104年06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會│是│是│是││勞動之案件││││├────────┼────────┼────────┼────────┤││屏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4年度│││備註│執更字第274號(原│執更字第274號(原│臺東地檢104年度│││:屏東地檢102年│:屏東地檢103年│執字第1298號│││度執字第3502號)│度執字第3502號)││├────────┼────────┼────────┼────────┤││執行中(編號1至│執行中(編號1至││││18案件,經屏東地│18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4年度聲字│院以104年度聲字│執行中│││第60號裁定應執行│第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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