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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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1161號聲請人 高仟融
高櫻寄 高櫻雀 方嘉祥 方美純 方嘉富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方水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高仟融、高櫻寄、高櫻雀、方嘉祥、方美純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方嘉富部分)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 高雕義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高雕義之子女、孫子女,被繼承人高雕義於民國109年8月15日死亡,聲請人於同日知悉成為繼承人,願拋棄繼承權,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存證信函、被繼承人遺產資料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5條、第76條、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1項、第11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監護人若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依同法第76條規定代受監護人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如代為之在法律上亦屬無效。再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78條第1項、第13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監護人若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則不得依同法第76條規定代受監護人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如代為之在法律上亦屬無效,法院依法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又繼承人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固屬非訟事件性質,法院僅須為形式上之審查為已足,無庸為實體上之審究。然如前所述,受監護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其利益而允許拋棄繼承權,事關拋棄繼承權之單獨行為是否確屬有效或應歸無效之問題,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自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審查是否符合拋棄繼承權之要件,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所準用。因此,法院自需就此為審查後,始能為准駁之決定。經本院調查:㈠被繼承人高雕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於109年8月15日死亡,聲請人高仟融、高櫻寄、高櫻雀及方嘉祥、方美純、方嘉富各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與孫子女即代位繼承人,為法定繼承人乙節,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憑。又聲請人高仟融、高櫻寄、高櫻雀、方嘉祥、方美純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㈡又聲請人方嘉富為受監護宣告人,方水森為其監護人,是監
護人代為本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須符合聲請人方嘉富利益之前提下,始為適法。但聲請人方嘉富之監護人方水森於
109年9月29日具狀稱被繼承人生前信用良好,無任何欠稅或負債,遺產總計新臺幣(下同)173萬8,313元;又聲請人方嘉富因身心狀況不佳,於被繼承人生前無法略盡孝道,喪葬後事亦無從參與,日後清明忌日無力祭拜,聲請人方嘉富雖有法定繼承人,實受之有愧;再者,聲請人方嘉富繼承前述不動產後將影響其每月5,025元之殘障補助等語,有其補正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中埔鄉信用部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參。然參以聲請人方嘉富之監護人所提出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名下尚有田賦2筆不動產及存款7萬4,46
5元,仍有一定財產價值,聲請人方嘉富之監護人 陳明 被繼承人未有其他負債之情形,應可見被繼承人留有積極財產,而非負債大於資產之狀況,且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尚有其餘子女即次子 高士博 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憑。顯難認聲請人方嘉富之監護人代其聲明拋棄繼承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故其法定代理人為受監護宣告之聲請人方嘉富代為聲明拋棄繼承,難謂為其利益所為之處分。因此,受監護宣告之聲請人方嘉富之法定代理人方水森單方為其聲明拋棄繼承權之行為,在法律上自不生受監護宣告聲請人方嘉富拋棄繼承權之效力。則本件關於受監護宣告聲請人方嘉富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