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峻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峻多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峻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分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
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白峻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政優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5日109年1月4日109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330號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25號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559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易緝字第33號109年度簡緝字第2號110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9日109年12月2日110年7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易緝字第33號109年度簡緝字第2號110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7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8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88號(110年度執緝字第217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3號(110年度執緝字第218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97號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75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此欄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罪)犯罪日期109年3月5日、109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559號、109年度毒偵緝字第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44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698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