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0號上訴人穎宏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孝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