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車成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932號、107年度偵字第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車成因與同住於高雄市○○區○○路○○號之親戚 張淑芬 生有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2日8時許,在上開高雄市○○區○○路○○號住處門口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場所,公然以「幹你娘臭機掰」、「幹你娘臭女人」、「心太歹毒」等語辱罵張淑芬,足以貶損張淑芬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出言「要殺你全家」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張淑芬,使張淑芬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復因自覺 陳太和 積欠其金錢未清償,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6年11月8日9時40分許,持水果刀1支前往高雄市○○區○○路菜市場由陳太和經營之攤位前,以右手持刀對陳太和作勢揮舞要求陳太和還錢,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恫嚇陳太和,使陳太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陳車成業 於本院審理中之107年8月19日死亡乙節,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偵查起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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