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理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 張志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案請求違約金自民國118年11月14日之釋明文件。二、承上,如無法提出,請具狀提出更正為正確的違約金起算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