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508號債權人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玉真 即德華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德華小吃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林玉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25,039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債務人已給付各該項目貨物之貨款金額、尚未給付貨款金額即應收帳款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與「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四、請提出存證號碼000317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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