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7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美惠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454號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201、145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關於被告劉美惠犯逾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部分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454號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關於被告劉美惠犯逾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部分未記載任何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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