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24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習長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李美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習長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化判決,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