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24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習長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李美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習長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化判決,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朱鈴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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