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7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