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張毓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10年8月4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0年8月4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4月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張智揚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92-ND-35471-0~35473-333,0002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92-NX-1850-8~1850-819453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98-NX-3488-6~3488-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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