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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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消債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定福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本院民事執行處一百零三年度司執字第九六四零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陳定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但對該財產有擔保或有優先權者,不在此限。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上開保全處分,應係基於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以債權人為對象,限制其行使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所為之保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參照)。是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業已聲請更生,惟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遭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實業公司)強制執行,為利聲請人得利用債務清理方式獲得重生之機會,及維持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對聲請人財產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㈠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64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聲
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查封完成,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定於民國103年5月23日,會同地政人員、不動產估價人員、聲請人及各債權人前往現場測量及鑑價,經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影本及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審核無訛,是上開執行事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保全處分,程序上自係合法。
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保全處分係為保全全體利害關係
人之利益,防止債務人財產逸失、使債權人能平等受償為目的,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保全程序,目的上有所分別;因此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保全處分之實益而言,若得藉由保全處分來停止強制執行,可避免特定債權人先行取償,進而使全體債權人獲得較高比例之受償額,以使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64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係由無擔保債權人良京實業公司執本院102年度投簡字第180號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76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暨請求查詢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聲請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暨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有價證券資料,而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640號聲請執行之債權人良京實業公司為無擔保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無優先受償之權利。復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其債權人除良京實業公司外,尚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而上開執行事件,本院業已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查封,並定於103年5月23日前往現場實施測量、鑑價,故若予以拍賣、分配,各債權人於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受償公平性,將受影響,而有更生裁定前,先為保全程序之必要。
㈢再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
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為保護交易安全另設之規定,則債務人向法院為開始更生之聲請後,而法院尚未裁定准予開始更生之前,債務人更不應藉保全程序以妨礙其等實現權利,始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保全處分之目的。債權人良京實業公司請求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聲請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及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有價證券資料,尚未據債權人良京實業公司就具體之執行標的(即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執行,則債權人良京實業公司請求查詢上開資料,核無礙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無停止之必要,此部分保全處分之聲請,難認有據。
四、綜上,關於上述有保全必要之部分,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為保全處分,同時依第2項審定保全處分之期間,就逾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保全處分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洪聖哲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南投縣│南投市│大崗││1之26│建│83│2分之1││├───┼────┴───┴───┴──────┴─┴─────┴──────┤││備考│財產所有人:陳定福│└─┴───┴──────────────────────────────────┘┌─┬──┬───────┬───┬─────────────────┬────┐│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49│南投縣南投市大│住家用│一層:53.55││2分之1││││崗段1之26地號│、鋼筋│二層:48.30││││││--------------│混凝土│三層:48.30││││││同源路十街56號│造、3│屋頂突出物:11.13│││││││層│合計:161.28││││├──┼───────┴───┴───────────┴─────┴────┤││備考│財產所有人:陳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