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 林慶郎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1號事件,於104年7月9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除所引法規已經修正如前段,且聲請人並未提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之證據,自於法未合,本院應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