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陸許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調解書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請人 陳誼庭 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調解書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二○○四) 閔民一 (民)初字第三九九五號民事調解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並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欠缺如主文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可該裁判,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聲請人迄未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4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
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