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肆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吳祉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