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范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年度繼字第二八三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梅文江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保證他人歸戶查詢等影本為憑,復經本院調取110年度繼字第28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