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甲○○MAR
乙○○MAR共同代理人 許瑛 琄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許澍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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