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 被告 林綠莉
林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4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