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79號
原 告 鄭惠芳
被 告 陳柏鈞
張意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79號
原 告 鄭惠芳
被 告 陳柏鈞
張意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