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明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制猥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
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參照)。至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之罪,倘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法院任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理;否則,仍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
強制猥褻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㈡至聲請意旨固就附表編號1至2部分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示
之罪定刑。然受刑人前於民國107年間,另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64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107年5月17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前開本院
107年度簡字第1648號判決確定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日前,而為首先判決確定之日。準此,受刑人另於107年1月21日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既係在本院
107年度簡字第1648號判決確定日之前,即應與該首先判決確定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刑,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不能安全│有期徒刑│107年7│臺灣臺北地方檢│臺灣臺北地│107年7│臺灣臺北地│107年9│是│臺灣臺北│編號1至2│││駕駛致交│4月,如│月12日│察署107年度速│方法院107│月27日│方法院107│月4日││地方檢察│經臺灣臺北│││通危險罪│易科罰金││偵字第2168號│年度交簡字││年度交簡字│││署107年│地方法院以││││,以新臺│││第1621號││第1621號│││度執字第│107年度聲││││幣1千元││││││││6673號│字第2461號││││折算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2│不能安全│有期徒刑│107年7│臺灣臺北地方檢│臺灣臺北地│107年9│臺灣臺北地│107年10│是│臺灣臺北│月│││駕駛致交│6月,如│月20日│察署107年度偵│方法院107│月28日│方法院107│月16日││地方檢察││││通危險罪│易科罰金││字第18691號│年度審交簡││年度審交簡│││署107年│││││,以新臺│││字第410號││字第410號│││度執字第│││││幣1千元││││││││7827號│││││折算1日││││││││││├─┼────┼────┼────┼───────┼─────┼────┼─────┼────┼───┼────┼─────┤│3│強制猥褻│有期徒刑│107年1│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107年10│臺灣新北地│107年11│否│臺灣新北│││││10月│月21日│察署107年度偵│方法院107│月26日│方法院107│月16日││地方檢察│││││││緝字第2005號│年度侵訴字││年度侵訴字│││署107年││││││││第107號││第107號│││度執字第│││││││││││││180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