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孟汝 代理人 蔡佑明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林裕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朱柏青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孟汝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孟汝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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