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聲請人 賴泉豪 法定代理人 鄭銘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玲惠 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於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聲請人得任選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補正:
(一)另行提出經聲請人於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並經鄭銘楠表明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意旨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二)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本人攜帶身分證,自行來院補正,並由本院核對其身分。
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鄭銘楠、相對人賴玲惠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