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20號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文靜 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甲○○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通知被告於14日內提出答辯狀,對原告準備書㈠狀表示意見,上開通知已於97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未於書狀主張之事項,不得於言詞辯論時再為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