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彙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潤企業有限公司及乙○○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13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