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 王麗綾
王麗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麗華 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160元【計算式:○○○區○○○段○○○○號D部分: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6,491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5分之1=1,557,840元)+○○○區○○○段118之3地號F部分: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668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5分之1=160,320元)=1,718,160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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