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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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1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