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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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817號債權人 陳姿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庠泰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庠泰灃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新台幣10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等)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