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88號原告 廖偉傑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被告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進盛 人被告浩揚投資股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程克強 人被告 劉佳謀
傑華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沈雪玲 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田永彬 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 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小華 被告 李育茹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林美津 追加被告 程克達
林秀峰 陳金萍 江美珊 詹永池 龎㨗魁 徐詩怡 楊家宏 楊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楊進盛、程克強、劉佳謀、沈雪玲、李育茹、程克達、林秀峰、陳金萍、江美珊、詹永池、龎㨗魁、徐詩怡、楊家宏、楊家榛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業據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案件審理中,其中被告程克強、劉佳謀仍羈押禁見,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茲查明本院刑事庭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審理程序業經判決終結,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