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臻冠實業有限公司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即明。查再審聲請人未據於訴狀表明究係對於何年度、字別、案號之事件聲請再審,亦未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顯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1條提起再審之程式。爰依前揭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限期內具狀補正「正確而完整之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判案號」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判及就本案如何裁判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二、第按當事人書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所提書狀僅記載相對人(債權人) 黃栢誠 、(抵押債權人)五結鄉農會、(併案債權人)五結鄉農會,未能特定具體當事人,聲請再審程式尚有欠缺,爰依前揭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限期內具狀補正再審相對人姓名、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三、末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完整之原確定裁判案號,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審聲請人如係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