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原告 王燕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被告真實姓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詳卷被告真實姓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真實姓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60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又本件原告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72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344號駁回抗告確定。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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