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319號聲請人 林永基 代理人 宋鈺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徐英妹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紀敏滄 會計師為被繼承人林徐英妹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徐英妹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徐英妹(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號)配偶 林池 前妻次子之長男,欲辦理林池之遺產繼承,惟被繼承人於民國73年11月20日死亡,是否有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林徐英妹配偶林池前妻次子之長男,被繼承人於73年11月20日死亡,繼承人有無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證據為證,堪信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詢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由紀敏滄會計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會102年7月8日中市會字第102152號函暨所附該會計師相關資料表附卷可稽,而紀敏滄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紀敏滄會計師(男、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號8樓之1)擔任被繼承人林徐英妹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又聲請人雖聲請指定宋鈺欽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惟宋鈺欽地政士為本件聲請人代理人,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有利害關係,故顯不適宜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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