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99號聲請人 田志偉 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田南輝 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1仟元。
(二)田志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與田南輝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