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729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被告 梁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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