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調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調字第440號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送達代收人 張申福 相對人 江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損害,惟本件原告主張之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區○○路、秀山路口」,而被告在警詢時自陳其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號○號」,均非屬本院轄區,而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