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598號債權人 陳瑞安 債務人 林志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率為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林志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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