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 林明花 關係人 吳叙霏 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關係人 盧信良 代理人 曾柏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盧0翰、盧0翎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34號裁定選任為盧0翰、盧0翎之程序監理人後,為使案件之處理與結果能合於其之利益,聲請人4次到宅訪視瞭解盧0?哄B盧0翎之受照顧情形、意願、適應、父母適性等狀況,最後提出報告供參,請依法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前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心理師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兩造住居所均在市區,聲請人實際家訪時數9小時,綜合其會談費、交通車馬費、報告費用,認聲請人聲請之酬金核定為14,000元應為合理,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各繳納半數即各繳納7,000元,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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