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珮嘉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4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珮嘉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誤認告訴人冒用其友人 邱小紋 名義與之聊天而心生不滿,即於通訊軟體LINE之個性簽名欄上張貼侮辱性言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地位與尊嚴,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且迄今又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犯情節尚屬輕微,造成告訴人名譽之損傷難謂嚴重,暨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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