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597號債權人 黃偉軒 債務人 呂哲緯
之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哲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民法第203條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呂哲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或為民國101年7月13日至清償日止?如為後者,須釋明依據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