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8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803號聲請人 吳靜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第52條第4項之規定,於第1項事件準用之。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項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吳輝琦 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死亡,被繼承人吳輝琦生前於臺灣無戶籍但在臺最後居住地為臺中市○○區○○街000號,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及聲請人陳報狀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