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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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 潘在念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素珍 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83號,原審案號: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9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其與相對人黃素珍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83號,原審案號:108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為瞭解前揭期日開庭情形,確認該次開庭筆錄記載與陳述內容是否相符,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請准交付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83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據其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且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及筆錄審查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