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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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41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元欣 即欣原商行、凃 秀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㈡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凃」秀枝或「涂」秀枝?並提出相
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