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許嘉夏 債務人 謝貴年 即 羅貴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元,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